在銷售和運輸進出口代理貨物的合同中,買方的責任從賣方責任終止的時刻開始。這些責任包括支付運費,保險費,稅金和關稅。銷售合同的規定可能要求賣方在銷售點,出口港,目的地港口或買方的處所轉讓這些責任。然而,由于公司或國家的銷售合同容易被誤解,國際商業條款或國際貿易術語被引入為貨物進出口代理運輸中買賣雙方的運費,保險和稅務責任提供標準參考。
國際商會由國際商會制定,修訂和分類。2010年,國際商會發布了11項國際貿易術語,包括支付運費,運費,成本運費,成本保險和運費,交付地點,交付運費,碼頭運送,免費運送,免費運送和免費在船上。一些國際進出口代理貿易術語嚴格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而其余的則全面使用。
每個國際進出口代理貿易術語都會出具關于出發,付款或貨物交付的具體說明。這些說明分為四組國際貿易術語可以識別其第一個字母的字母。他們分配賣家負責承包和支付最低運輸成本,買家承擔任何額外的費用和風險。賣方承擔D組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運費和保險費用。唯一的“國際貿易術語規則”,要求買家從賣家處所收取貨物。由FAS,FCA和FOB組成的F類國際進出口代理貿易術語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買方承擔運輸和運輸貨物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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